解读《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合法、准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原《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赣安监管政法字〔2008〕332号)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以下简称《细则》)
一、有关背景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三分之一,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并且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很有必要对原有裁量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同时,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赣办发〔2021〕19号),开启了我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序幕。为深入推进我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二、基本内容
《细则》共3个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说明。《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明确处罚基本原则和规则,从重、从轻和减轻和不予处罚情形,“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原则,立功表现情形,违法所得计算等。
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共形成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307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8项。裁量细则包括综合事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等6个执法类事项。
第三部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依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共46部,其中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3部法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1部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32部部门规章,《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
三、特色亮点
(一)契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明确“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的基本条件,以及18项“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清单。通过建立柔性执法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既做到“严格执法有刚性”,又做到“柔性执法有温度”。
(二)区别对待高危与非高危行业。同等情况下,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更加严厉。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只要有3项以上未履行即可顶格处罚。
(三)按危险等级来确定处罚额度。为使行政处罚更加精准,一般是按照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隐患大小来划分幅度。如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分档,是按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数量,而非按项目的投资额度。
(四)特别注重实践性、可操作性。起草工作组深入基层一线、征求执法人员和企业意见,组织各设区市组织每位执法人员参与到修订过程中,吸纳了基层执法人员对处罚档次和幅度提出很多有益可操作性的建议。
此版为2022年版,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和适用情况作出及时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