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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5 11:37:21    浏览: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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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5 11:16 信息来源:科信处 字号:[] [] []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的重要抓手;是深化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综合管理体系,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支撑作用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促进我省安全评价行业持续向好发展,为平安江西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准确把握《指导意见》精神

各地要准确把握《指导意见》核心要义,把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一是严格评价事项法定派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定法定安全评价范围,对未纳入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清单的非法定安全评价事项,按照“谁要求、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不得转嫁市场主体承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选择特定评价机构从事其他评价评估类中介服务事项。二是严格强化分支机构属地监管。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全流程、一体化监管,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分支机构执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业务范围专业能力配备要求,将分支机构专业能力配备保持情况和执业情况纳入其所在地监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健全覆盖分支机构、外聘专家、第三方支撑单位的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形成可追溯的评价过程完整档案。三是严格落实各方责任。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价时,要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落实整改建议,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安全评价机构要如实向委托方反映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对安全评价报告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中,有关部门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失实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安全评价报告不予采信,有关行政许可不予通过。同时,依据行业规定和管理规范,认定违法违规事实和情形,并作出定性描述,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四是严格认定虚假失实报告。各地要认真学习掌握《指导意见》明确的十种失实报告、六种虚假报告认定情形,准确界定主观故意,依法依规认定虚假失实报告,严肃查处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行为。

    三、强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管

    各地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不断深化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把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作为常态化工作,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全面加强辖区内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管一年内在辖区内发生2次(含)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重点检查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肃查处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发现的虚假失实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

   

    附件: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附件.pdf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